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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打击职务犯罪,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,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奖励有功人员办法(试行)》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凡通过来访、来信或网上举报等方式向本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,经查证属实并最终由法院判决确认的举报人,可获得相应奖励。
机关单位委托举报或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并移送的线索,不适用本细则奖励规定。
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,需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。特殊情况下,匿名举报人若提供可靠核查方式,经查证属实亦可获得奖励。
以下情况不予奖励: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;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内容。
本院将严格执行《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》,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。奖金可由他人代领。
举报贪污贿赂犯罪,按涉案金额5%给予奖励(最高不超过10000元);举报渎职侵权犯罪,每件奖励2000-3000元;行贿、挪用公款等犯罪参照渎职侵权标准奖励。
多人举报同一案件,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;其他举报人若提供重要线索,可酌情奖励。
举报奖励工作由本院举报中心统一负责。
奖励发放需待被举报人经法院判决确认后进行。
奖励决定由举报中心提出,并征求案件承办部门意见。
奖励审批需填写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》,附法院生效判决等材料,报检察长批准。
奖金由举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发放。
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领取奖金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。
奖励情况将适时公布,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信息。
下级检察院承办的案件,奖励由承办院负责;特殊情况可由本院直接奖励。
对重大案件举报人,可突破常规标准给予特别奖励。
本细则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本次更新主要修复了已知问题,优化用户体验。